2021年12月6日,桂林市疾控中心报告,1名隔离管控的非法入境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且违反有关规定在我市辖区内四处活动,出入饭店、超市、居民区等多个公共场所。
12月7日早上,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介入侦查,提前熟悉案情,研判案件定性,就本起疫情突发事件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
检察官走访现场
当天,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带领办案团队,深入到防控第一线,与侦查人员现场同步办案,实地调查了解该名阳性感染者到达桂林后的活动轨迹,以及沿路对七星区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可能造成的危害。双方就该名非法入境人员可能触犯的法律进行了充分谈论研判。
检察官对案件的取证方向提出了建议,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明犯罪有无、轻重的关键证据,确保犯罪事实能够准确认定,为案件依法妥善办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该名涉案非法入境人员已进行强制隔离管控,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当中。下一步,七星区检察院将密切联系公安机关,加强跟踪监督,做好案件信息实时互通,依法严惩各类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犯罪。
检察官提示
目前,关于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个罪名。对情节较重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
【法律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请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自觉遵守出入境检疫及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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