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藤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卢某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德利用其先后担任藤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在医院附近及其办公室内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刚、李某、吴某高等10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36.2万元。同时,卢某德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使用其上述违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义在广西南宁市、梧州市和藤县等地购买不动产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卢某德受贿犯罪数额人民币4036.2万元,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卢某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卢某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受贿1882万余元!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成员韦朝永受贿罪一审宣判
2021年12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案,被告人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朝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韦朝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部分受贿款项,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春吃芽,夏吃瓜,秋吃果,冬吃根”,秋天正是食用坚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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