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区)管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通知明确了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并对强化日常工作监管提出了要求。
01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怎么收?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桂林市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见文末附表)
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区(城区行政所在镇)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城区管辖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区(城区行政所在镇)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城区管辖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02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03 通知提出多个“严禁”
通知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服务,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严禁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 (含军训期间的住 宿费、交通费等 )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学校、 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它费用。学校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的自查清理, 凡项目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收费,项目范围以内的确保只减不增。
04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专款专用
通知要求,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工作, 通过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政策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通知指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校收取的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或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关于校内课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其他事项,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来源丨记者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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