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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缓缴
8-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有关费用
本报讯(记者唐霁云 实习生李小连)昨日,记者从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获悉,为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等参保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规定,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可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缓缴政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市医保、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可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缓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缓缴期间,相关单位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出现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若缓缴期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
标签: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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