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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条款的效力认定

  • 2023-02-11 21:06:05 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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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条款的效力认定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员工能反悔吗?如果员工以后再主张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还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或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一味认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的约定能够规避法律风险,这样就能一次性解决与员工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其实往往未必就能高枕无忧。因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条款更侧重于是对事实状态的确认,继而在此基础上的一种定性,却不足以以此认定是对劳动者自身享有的法定权益的一种放弃。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写明的情况与事实状态不符,或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未明确列明员工所享有的法定权益清单和法定补偿标准,而公司又不能举证其已经向员工结清劳动报酬或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或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或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就此主张保护其法定权益的行为恰恰是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表现,员工的该行为是无法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来谴责的。

“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可,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再次向公司主张权益的,一般很难获得支持。但是,实践情况非常复杂,即使双方约定了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后,发现员工的法定权益确实受到不法侵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确认该约定无效,进而依法支持员工的诉求。

标签: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解除 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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